×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21〕72号
2021-04-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11440300MB2C99578A/2021-01040主题分类政策文件
发文机关成文日期
文章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总函〔2021〕72号发布时间2021-04-21 10:15
关键词废止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河北省税务局: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0 号)第四条中关于预征率核定的规定,现将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至 2021 年 10 月 31 日,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暂予停止预征。

二、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 10 日内,将当月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2021 年 4 月 21 日

附件:
相关政策解读:
立即登录